重要告示
搭乘须知

 轻轨营运範围应遵事项

根据第18/2019号法律《轻轨交通系统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三)项及(四)项的规定,禁止在轻轨範围内作出以下行为,违法者可被科处澳门币五千元及一万元罚款。
禁止向轻轨行车区域投掷任何物品
禁止未经准许打开轻轨车门、月台幕门或付费区入口闸门,又或以任何方式阻碍其正常运作
禁止无正当理由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未经准许禁止在付费区或轻轨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派发或张贴海报、小册子或其他刊物
未经准许禁止在付费区或轻轨内从事任何有报酬或带盈利目的的活动
未经准许禁止在付费区或轻轨内进行筹款、收集签名或进行调查
禁止携带动物进入付费区或轻轨,但导盲犬除外
每名乘客进入付费区入口时起须持有效的运输凭证

其他包括:
身高不超过一米的小童须由成人陪同下方可使用轻轨公共客运服务
禁止损坏轻轨交通系统营运範围内的任何机器、设备或其任何部分
禁止吸烟
付费区内请勿饮食
请勿产生噪音及对其他乘客造成滋扰
请勿吐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