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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所有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联络电话、电邮地址及可识别当事人的其他资料,均由资料当事人自愿向本司提供;
2
资料当事人尤其有权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查阅、更正或更新存於本司的个人资料;
3
倘要求“资料保密”,则所提供的个人识别和联络资料只库存於专责部门;
4
根据二月二日第5/98/M 号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建议、投诉或异议,本司不作回覆;
5
在处理投诉时,倘有需要才会将相关资料转交予因处理本个案而需要接触的人士或机构,此外,基於调查或诉讼的需要,有关资料亦可能转交警察当局、司法机关或具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6
根据上指法律第十四条规定,如因资料的不法处理或其他任何违反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受到损害者,可以向法院对负责处理资料的实体提起民事赔偿之诉讼,本司对建议、投诉或异议的调查和处理对民事赔偿的时效不产生影响。
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属实,及已经阅读上述“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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