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告示
搭乘須知

 輕軌營運範圍應遵事項

根據第18/2019號法律《輕軌交通系統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條(三)項及(四)項的規定,禁止在輕軌範圍內作出以下行為,違法者可被科處澳門幣五千元及一萬元罰款。
禁止向輕軌行車區域投擲任何物品
禁止未經准許打開輕軌車門、月台幕門或付費區入口閘門,又或以任何方式阻礙其正常運作
禁止無正當理由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未經准許禁止在付費區或輕軌內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派發或張貼海報、小冊子或其他刊物
未經准許禁止在付費區或輕軌內從事任何有報酬或帶盈利目的的活動
未經准許禁止在付費區或輕軌內進行籌款、收集簽名或進行調查
禁止攜帶動物進入付費區或輕軌,但導盲犬除外
每名乘客進入付費區入口時起須持有效的運輸憑證

其他包括:
身高不超過一米的小童須由成人陪同下方可使用輕軌公共客運服務
禁止損壞輕軌交通系統營運範圍內的任何機器、設備或其任何部分
禁止吸煙
付費區內請勿飲食
請勿產生噪音及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
請勿吐痰